有产者的法律救济方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冯涛
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不同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和内容: 1、
如果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采取自行协商和解、第三者参与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立法者对救济方式的排列顺序体现了我国政府所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权利人动辄诉讼无助于体现真实的社会正义和公平,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当然,在个案中,权利人究竟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更为妥当,应依据具体事实作出判断。 2、
如果因物权的归属、内容产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首先,确认物权是给予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有纠纷时,利害关系人就有必要提出确认物权的请求,否则,真正的物权人就无法行使物权。 一般来说,确认请求权包括2种争议类型:一是是否有权的争议,二是物权的支配范围争议,主要发生在各种物权人之间,例如土地使用人、担保人、占有人等等;依据争议类型,要求确认的内容也分为确认所有权和确认他物权(例如占有权、担保权等); 3、
不动产或动产被其他人非法占有,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我们知道,占有是许多物权的基本权能,也是许多物权目的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我们无法想象权利人没有占有土地,竟能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如宅基地使用权、留置权等(抵押权除外)也是如此; 但是,权利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注意到,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流通交易秩序,是对权利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限制,即如果第三人以合法、善意、支付合理对价等方式从占有人处取得物,则权利人对该权利有可能就无法行使; 4、
对于物权人,合法占有人虽然没有失去占有,但其权利却受到妨害占有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行使(如污水、废气等各种环境污染对人正常生活的妨害)的情形,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提起上述请求权的条件可以是妨害已经发生,也可以是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当然,该危险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可以合理预见会发生的,而不能是权利人的主观臆断,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5、
如果占有人造成不动产或动产的毁损,则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占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个渐进的次序:从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注意按实际毁损程度提出适当的请求,而不能一味的要求重作、更换,这样的请求,很可能不能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6、
在物权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且依据上述的保护方式仍然无法满足物权人的整体利益时,权利人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请求;当然,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须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该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上述物上请求权时一并提出。 7、
对于侵害物权的,除前述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还违反国家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以公权力的强制力来保护物权。 |